會 章
  第一章:總綱
   一. 名稱:
     中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會
     英文:S.K.H. MA ON SHAN HOLY SPIRI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二. 釋義:
     於本會章中 ──
     1. 「本會」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會
     2. 「母校」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及聖公會主風小學上午校(1976-2000)
     3. 「會員」指按本章程規定加入本會的各類成員,包括榮譽會員、永久會員、普通會員
     4. 「校方」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
  三.  會址:新界沙田馬鞍山寧泰路35號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
  四.  地位:本會隸屬於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為學校法團校董會轄下之組織。
  五.  宗旨:
     1.  團結校友,促進會員間之感情。
     2.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溝通合作,協助推動母校發展。
  六.  認可校友會:本會為校方之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

第二章:會員
  一.   資格:
     1.  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皆可申請入會。
     2.  所有入會申請須本會審批方為有效。
  二.   會員類別:
     1.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貢獻,致力參與本會會務,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通過
      邀請的人士,無須繳交會費。
     2.  永久會員: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須一次過繳交永久會籍費用。永久會籍費用由
      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決定。
     3.  普通會員: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須每年繳交會費。
  三.   義務:
     1.  履行及遵守會章的各項規則。
     2.  繳交會費。
     3.   協助推行會務。
  四.   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2.  出席會員大會。
     3.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有動議、和議和投票表決等權利。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須年滿18歲方可於執行委員會選舉享有提名、被提名及投票權利。
     4.  可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五.   退會:
     1.  任何會員,如要退出本會,須作正式書面通知。
     2.  會員作任何形式的退會,其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3.  任何會員,若未能如期繳交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4.  退會生效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會議商議決定。
  六.   革除會籍:
     執行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任何情況者,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
     可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如有異議者,須於一個月內提出):-
     1.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2.  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損壞本會聲譽者。
     3.  觸犯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入獄者。
     註: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執行委員或會員,其已繳交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
       其在本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

第三章:顧問
  一.   榮譽顧問
     1.  凡本會會員或校方提名的人士而又獲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者,包括現任或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
       皆可成為本會的榮譽顧問。
     2.  權利:
      2.1.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2.2.  列席會員大會。
      2.3.  沒有選舉、被選、罷免、動議、和議和投票表決等權利。
      2.4.  可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二.   當然顧問:
     1.  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現任校監及校長。
     2.  權利:與榮譽顧問相同。

第四章:會員大會
   一.   組織: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權責:
     1.  為會章之合法詮釋機構。(母校之辦學團體方有最終詮釋權。)
     2.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財政報告:議決動議包括會務計劃、財政預算及修改會章等。
     3.  選舉來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   會議次數:每年最少一次。
   四.   會議:
     1.  週年會員大會:由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前四星期以
      電子郵件發放通知,並附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由本會永久會員及/或普通會員30位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執行委員會
      通過後,須於會議前十四天以電子郵件發出通知,並附議程。
   五.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30位永久會員及/或普通會員。如在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
     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於一個月內擇日再次召開大會。在第二次召開的會議,
     不論出席之永久會員及/或普通會員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第五章:執行委員會
   一.   權責:
     1.  為本會行政組織,負責推行本會會務。
     2.  草擬提案。
     3.  審核會員申請入會及榮譽顧問的委任。
   二.   組織: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總務、康樂、聯絡及宣傳。
     1.  主席(1名):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主持應屆執行委員會之互選。
     2.  副主席(1名-由校方直接委任):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包括負責籌組及召開會員大會,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負責籌組下一屆執行委員會。
     3.  秘書(1名):
        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記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4.  司庫(1名):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須制定結算書,交校方核數師及執行委員會審核,
        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在符合法律前題下,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
     5.  總務(1名):
       負責協助推行會務。
     6.  康樂(1名):
        負責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
     7.  聯絡(1名):
        負責執行本會聯絡工作。
     8.  宣傳(1名):
        負責推廣本會活動,拓展會務。
   三.   選舉與任期:
     1.  選舉方法:由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提名及出席選舉並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
       或/及普通會員選出,以候選人得票最高作當選論。執行委員職位由當選人互選。
     2.  任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議:
     1.  執行委員會會議:一年至少兩次,由主席召開。
     2.  臨時會議: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或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
   五.   合法人數:會議須由全體執行委員一半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六.   辭職及空缺遞補:
     1.  如主席辭職,由副主席遞補直至下屆選舉為止。
     2.  若有半數以下執行委員同時或先後辭職,其職務分由其他執行委員代行直至下屆選舉為止。
     3.  若有一半或以上的執行委員同時或先後辭職,其職位由校方委任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
       或/及普通會員遞補,直至下屆選舉為止。

第六章:財政
   一.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   會費:
      每年會費如有更改,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及通過。
   三.   財政報告: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
      經核數師核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財政:
     1.  本會一切收支,均須提存附設於校方之銀行戶口內,所有單據必須經:
      1.1   主席及司庫或
      1.2   副主席及司庫簽署核對
     2.  本會提存支票之簽署,均依照校方一貫程序處理。
     3. 以量入為出原則,不舉債、貸款,也不作任何財務擔保。一切支出,須符合本會宗旨。
     4.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各工作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
     5.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款項給校方,以供設立獎學金、
      獎項或其他用途,而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五.   核數:
      由專業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第七章:修改會章
   一.   執行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修訂或增刪會章之條文,可於會員大會提出修章動議。
   二.   修改會章須出席會員大會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並經校方法團校董會之核准及書面同意,方為有效。

第八章:校友校董選舉
   一.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校友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校方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以及
    「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舉行校方之校友校董選舉。
   二.  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校方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章:其他
   一.   不信任提案:凡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因失職或違反會章,本會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
      可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投不信任票,如經出席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
      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提案,該委員必須即時卸任,其職務分由其他執行委員代行直至下屆選舉為止。
   二.   在未獲執行委員會同意,執行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例行會議,又不請假,即作自動辭職論。
   三.   本會不能作任何抵觸香港法例、教育條例、規例、資助則例之活動,如有抵觸,則以法例為依歸。
   四.   會員提出之意見,本會樂意向校方或有關方面轉達。
   五.   除在本會會章明文規定者外,本會內之任何會議皆須遵守下列規則:-
     1.   會議之主席在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可享有最後投票權。
     2.   一切通過之議案,須多於出席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3.   所有會議,出席者皆須簽到。
   六.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
     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第十章:解散
   一.   解散本會須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當中的三分之二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及普通會員同意方可。
   二.   解散後,本會的剩餘資產,須先用於償還一切債務,遇有資不抵債,由會員大會商討處理方案。
     在償還一切債務後,最後剩餘物資,全數捐予母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