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章

第一章  總 綱

1.1 會名
  1.1.1 中文名稱: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1.1.2 英文名稱:SKH Ma On Shan Holy Spirit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 沙田馬鞍山寧泰路35號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

1.3 宗旨
  1.3.1 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
  1.3.2 促進家長與教師之間的伙伴關係。
  1.3.3 培養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1.3.4 增進學生的福利。

1.4 組織
  1.4.1本會為「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的附屬組織。

1.5 認可家長教師會
  1.5.1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會 員 權 利 和 義 務

2.1 會員類別
  2.1.1 家長會員
    2.1.1.1 凡現就讀本校的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得為家長會員。
    2.1.1.2 家長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1.1.3 家長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
  
  2.1.1.4 每家庭只佔一會員席位,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

  2.1.2 教師會員
    2.1.2.1 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2.1.2.2 教師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和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2.1.2.3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員年費。

  2.1.3 名譽會員
    2.1.3.1 現任本校校監及本校註冊校董均為當然名譽會員;
    2.1.3.2本校離任校長、本會離任主席或對本會有貢獻者,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按年推薦為名譽會員;或
    2.1.3.3 執行委員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員。
    2.1.3.4 名譽會員擁有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發言權,但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或被選舉權。
    2.1.3.5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員年費。

2.2 會員權利
  2.2.1 依章規定,會員均有動議、和議及表決權。
  2.2.2 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2.3.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以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2.3.3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2.3.4 家長會員有義務繳納會費。

2.4會籍
  2.4.1 會籍期限為一年。
  2.4.2 會籍革除: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一情況者,執行委員會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革除會籍:
  2.4.2.1 如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繳會員年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
  2.4.2.2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
  2.4.2.3 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4.2.4 退會:會員擬退出本會,須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經執行委
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之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
     方可正式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3.1.1 會員大會的職權:
    3.1.1.1 選舉、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3.1.1.2 審查並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3.1.1.3 通過或修改會章。
    3.1.1.4 討論並通過其他動議。

  3.1.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3.1.2.1 週年會員大會: 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及財政狀況、提交財政預算、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討論
        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3.1.2.2 特別會員大會:  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要求主席召開;或經10% 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
       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而    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

  3.1.3  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兼任。召開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7天發給各會員。

  3.1.4  會員大會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大會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1.5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10%全體會員為有效。如會員大會召開後30分鐘,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
     主席須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若延期的會員大會仍不足法定開會人數,則以是次出席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

3.2執行委員會
  3.2.1 執行委員會職權
    3.2.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3.2.1.2 辦理日常會務。
    3.2.1.3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及活動,並推動會員積極參與。
    3.2.1.4 制訂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3.2.1.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推動會務發展。
    3.2.1.6 具有會章解釋權。(本校法團校董會方有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3.2.2 執行委員會架構
    
執行委員會委員共17人,分別由屬家長會員的家長委員9人及屬教師會員的教師委員8人所組成。家長委員在週年會員大會中
     由會員選出,教師委員則由本校委任。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如下:
     3.2.2.1  顧  問   1人 (由本校校長出任)
     3.2.2.2  主  席   1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3.2.2.3  副主席 2人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由教師委員出任)
     3.2.2.
4  司  庫   2人 (第一司庫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司庫由教師委員出任)
     3.2.2.5  秘  書   2人 (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3.2.2.6  康  樂   2人 (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3.2.2.7  學  術   2人 (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3.2.2.8  教  育   2人 (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3.2.2.9  總  務   3人 (由家長委員兩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3.2.3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3.2.3.1  顧  問:為本會提供意見、協助和決策。
     3.2.3.2  主  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3.2.3.3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3.2.3.4  司  庫: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    財政預算和已稽核的財政報告。
     3.2.3.5  秘  書:負責管理一切書信、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發佈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
     3.2.3.6  康  樂:責策劃、統籌本會的文娛、康樂、聯誼等活動。
     3.2.3.7  學  術:負責策劃、統籌本會的學術活動。
     3.2.3.8  教  育:負責策劃、統籌本會的家長教育活動。

     3.2.3.9  總  務:負責協助本會各項工作。

  3.2.4 執行委員會的行政管理
    3.2.4.1 任期
      3.2.4.1.1   委員任期為兩年。
      3.2.4.1.2   若家長委員為六年級學生家長,翌年當其子女畢業後,其空缺以候補家長委員替補
            (直至該執委會任期屆滿為止)。倘無候補家長委員,則須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舉行補選。

      3.2.4.1.3   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3.2.4.1.4   家長委員連選得連任,同一職位最多任兩屆。
      3.2.4.1.5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無任期及職位限制。
    3.2.4.2 選舉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舉:
      3.2.4.2.1  各家長會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兩個星期,遞交書面自薦表格予主席。
      3.2.4.2.2  每名候選人需提出個人參選原因及對本會的期望,並得4名會員(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均可)的提名支持,方可參選。
      3.2.4.2.3  
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
            得票最多的9位即當選
      3.2.4.2.4  為家長委員,其餘則自動成為候補家長委員,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的
          席位數目,則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家長委員。餘席由執行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出任。
     3.2.4.3 職位分配

        3.2.4.3.1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及分配職位。
        3.2.4.3.2  家長委員於執行委員會職位於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3.2.4.3.3  本會對外職位擔當,亦由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3.2.4.4 執行委員會會議規則
        3.2.4.4.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3次。
        3.2.4.4.2  會議由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
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3.2.4.4.3  合法會議人數最少為11名委員,當中家長委員最少6人。
        3.2.4.4.4  主席須於開會前7天,將會議通告連議程發給各委員。
        3.2.4.4.5  會議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2.4.4.6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顧問或小組,策劃並推行特定活 動。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會委員,惟非屬委員之
            小組成員不可享有委員之權利。活動完畢後,該顧問或小組自行解散。
        3.2.4.4.7  會議討論內容以符合本會宗旨及不牴觸教育條例為原則,不得討論政治及個人問題,亦不應干預本校的行政。     3.2.4.5 補選
        3.2.4.5.1  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其職務可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候補委員替代。
        3.2.4.5.2  因家長委員辭職(以書面一個月前申請)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執行委員會須安排候補家長委員接任。
        3.2.4.5.3  若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第一副主席補上。

        3.2.4.5.4  教師委員空缺由本校委派教師填補。

第四章  財 政

  4.1 會員年費
    4.1.1  會員年費定額每年應作檢討。
    4.1.2  家長會員須於每年9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
    4.1.3  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付會員年費。若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有子女在本校就讀,亦應予豁免繳交。
    4.1.4  會員年費定額增減,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4.1.5  已繳交的會員年費,概不退還。
    4.1.6  家長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 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物資予本會,
        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4.2 財政管理
    4.2.1  本會財政只用於支付行政開支、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本校教育事宜。
    4.2.2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管理,司庫 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4.2.3  本會一切收支,均須提存在附設於學校之銀行戶口內,所有單據必須經本會:
      4.2.3.1  主席及司庫(教師委員)或
      4.2.3.2  副主席(教師委員)及司庫(家長委員)簽署核對。

    4.2.4  本會提存支票之簽署,均依照校方一貫程序處理。
    4.2.5  司庫須負責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單據方可作廢。
    4.2.6  會員中途退會,所繳費用(包括會員年費)及捐獻,概不發還。
    4.2.7  本會舉辦的活動,可因應需要而徵收費用。
    4.2.8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給予本校,以供設立獎學金、助學津貼、獎項或用於與本會
        宗旨相符之用途上。本校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款項。至於各獎項的評核方式,則由本校決定。

  4.3 核數
    4.3.1 每年司庫須完成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先交下述第4.3.2條所指的家長會員代表或由核數師查核,再交回執行委員會
        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3.2 核數師或家長會員代表產生方式:
      4.3.2.1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推選一名家長會員;或
      4.3.2.2 邀請專業核數師。
    4.3.3 負責核數之家長會員或核數師不屬執行委員會委員。
  
  4.4 債務              
    4.4.1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4.4.2  本會如有欠債,執行委員會須向會員大會詳細解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方式。

第五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5.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家長校董選舉
    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5.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章  解 散

  
6.1 解散原因
     6.1.1  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
     6.1.2  執行委員會委員嚴重失職,會員不予信任;
     6.1.3  違反聖公會小學監理委員會(即本校之辦學團體,以下簡稱「本校辦學團體」)或本校法團校董會的辦學宗旨及規章,
         本校辦學團體或本校法團校董會保留解散本會權利。

  6.2 解散程序
     6.2.1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6.2.2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
     6.2.3 本會解散後,只有監委會具有向外解釋之權責。
  6.3 資產處理
     6.3.1 清還所有債務;
     6.3.2 所有盈餘款項及物資全數撥贈本校。由校董會全權支配,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宜上。

第七章  附 則

  
7.1 會章修改
     7.1.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行委員會提出,並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施行;
     7.1.2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7.1.3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通過後,規章即時生效。

  7.2 會址
     7.2.1 本會會址是借用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址。
     7.2.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校長的同 意,方可舉行。
     7.2.3 舉辦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以免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
  7.3 發表言論或舉辦活動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    義作任何活動。
  7.4 紀錄備案
     7.4.1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需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
         通過的活動和措施),  校董會有最終否決權。

( 完 )

 

 

返回頁頂


Address: 35 Ning Tai Road, Ma On Shan Tel: 2604 8487 Fax: 2630 9855
Copyright @ 2010 SKH Ma On Shan Holy Spirit Primary School. All Right Reserved.